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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特点有哪些?在医疗过程中或者医疗行为而产生医疗损害责任,它是基于过失而发生的,替代责任是它的基本形态。那么医疗机构可以对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吗?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和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等等侵权责任相比,医疗损害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将其特点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过程中,或者由医疗行为导致。
医疗损害责任专属发生于医疗活动中,在其他场合不会发生医疗损害责任。按照杨立新教授的理解,“医疗活动应当准确理解,并不是只有医疗才是医疗活动,例如,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在医院进行的医疗器械的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也都是医疗活动,不能认为身体检查、身体康复等不进行治疗,就不是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进行的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活动也是医疗活动。”甚至有些和医疗相关的美容活动,只要是涉及到“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也属于医疗活动。当然,医疗活动具有时间性,有的医疗活动可能已经结束,但是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一时间还没有发生,必须等待一定的时间的经过,损害才能为人所察觉。例如,医生在外科手术中将一块纱布遗忘在病人的腹腔中,病人康复后出院,但是三年后发现腹部隐痛难忍,检查后发现腹中有纱布,即是适例。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发生于医疗活动中,或者由于医疗活动导致,在医疗活动结束后产生损害。
第二,医疗损害责任基于过失而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为懈怠。因此,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其注意义务按通常说包含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有预见义务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的义务。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行为既可以维护和增进医疗服务接受者的健康,也可以对其健康产生损害。如果医师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则认为医疗行为人有过失。 医疗行为中所产生的损害,都是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所不愿看到的,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工作的目的,本事为了消解患者的病痛,促进患者康复,虽然医护人员可能已经预见到了某种损害可能发生,但是医疗损害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医护人员专业水准不高,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的。换言之,医疗损害均是由于过失而导致的,故意这种主观状态在医疗损害中是不存在的,因为这违背了基本的医疗伦理和常识。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替代责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但其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系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医疗损害责任乃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当然,在医疗机构对遭受损害的患者进行了赔偿之后,也有权对有过失的医护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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